应抽签排定运动员的试跳顺序。
比赛开始前,主裁判需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此规则将持续到比赛只剩下一名获胜者或出现第回名成绩相等时为止。
除非比赛只剩下一名运动员且他已获得冠军,否则:
(a)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
(b)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在规则第12条1(a)、(b)、(c)中的全能比赛中,每轮的横杆提升高度均为3厘米。
运动员必须使用单脚起跳。
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不得在助跑道或起跳区进行练习。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判为试跳失败:
(a)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动作,导致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
(b)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或接近隆丛里骑驻华也仅会运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认为其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视为试跳失败。
运动员可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1次或第2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2次或第3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续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得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1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需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相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续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需再次测量横杆高度。
注: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清楚辨认横杆的7面和前面,放置横杆时,应使横杆的各面始终朝向来场方向。
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比赛项目。
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助跑道和起跳区
助跑道的长度不得短于15米,举办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20米,条件允许时,至少应长25米。
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横杆中心地点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250。
起跳区应保持水平。
标志物:为有助于助跑和起跳,运动员可以使用1~2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批准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以使用胶布,但不可使用粉笔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类似物质。
跳高比赛器材
跳高架:可使用结构坚固的各种类型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应有能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
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至少应超过横杆实际提升高度10厘米,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为4.00~4.04米。
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横杆:横杆应用玻璃纤维、金属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除两端外,横杆的横截面呈圆形,横杆全长为4米(2厘米),最大重量2公斤。
横杆圆形部分直径30毫米(1毫米),横杆应由3部分组成,圆柱和两端,为便于放置在横杆托上,横杆两端应宽30~35毫米,长历~20厘米,质地坚硬而平滑。
横杆两端不得包裹橡胶或任何能增大与横杆托之间摩擦力的物质。
横杆应无弯斜,放在横杆托上时,最多下垂2厘米。
横杆的弹性检查:放好横杆后,在横杆中央悬挂3千克重物,最多允许下垂7厘米。
横杆托:横杆托应水平放置,呈长方形,宽4厘米,长6厘米,在跳跃过程中,横杆托必须固定在立柱上,横杆托必须朝向对面立柱,放在托上的横杆被运动员触碰时,应易于向前或向后掉落。
在横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胶或其他能够增大与横杆之间摩擦力的任何物质,亦不得使用任何种类的弹簧。
横杆两端与立柱之间至少应有1厘米的空隙。
落地区
落地区不得小于5×3米。
注:跳高比赛时,跳高架立柱与落地区之间至少应有10厘米的空隙,以免由于落地区移动而触及立柱,以致碰落横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