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以及伤残5-6级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内蒙古地区关于伤残津贴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伤带来的影响。
对于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其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数额因具体情况而异,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日常生活需求。
对于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83元,这一调整体现了对工亡家庭的支持和关爱。
对于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补助费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这体现了对临时工工伤人员的特殊照顾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和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相关待遇,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待遇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内蒙古地区的伤残津贴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和生活需求,体现了对工伤人员的关心和关爱,也体现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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